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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处理学生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三二分段制学生和普通中专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应当根据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院党委指导下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与学生处合署办公。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监察室、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等单位负责人、法政系法律专业教师(兼职律师)1名和学生代表1名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三章申诉范围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的各类申诉申请应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逾期不受理;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形的可不受此限。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终止申诉等情形外,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事件相关各方到场说明理由,出示证据进行陈述。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以公开方式进行处理。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但处理结果对相关各方公开。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复查决定应按出席委员多数人的同意方能通过。参与处理申诉的委员会成员表决权平等。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及事件相关各方。
第十五条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八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行回避。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开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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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