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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9-05-20 17:23   审核人:

                                 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其他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以下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使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种类,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时限

警告处分时限3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时限6个月,记过处分时限9个月,留校察看时限一年。学生在执行处分期间,表现良好,行为规范,符合解除纪律处分条件的学生,本人写出解除处分申请,警告、严重警告报所在系(部)、 记过及以上处分报学生处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六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有效证据。如:人证、物证、笔录、视听资料及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等。

第七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 根据认错态度、改错表现分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

从轻处理情节:

(一)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从重处理情节:

(四)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为他人作伪证或故意捏造事实的;

(七)屡教不改的;

(八)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止。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附加以下处理:

(一)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评奖学金资格;

(二)自受记过以上处分一学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赔偿;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给予学习证明。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一节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学生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情节较轻的,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节对违反或者破坏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写、制作、张帖、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者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犯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起骨干作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其他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给予口头或通报批评,不予处分或免予处分;

(四)带头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者组织非法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群殴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因不遵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人致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无论原因及后果如何,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留校

察看及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对他人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打架后不经组织处理而私下解决,造成事态进一步发展者,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2、打架群殴事件中的相关人员同时违犯前款,加重处分。

(六)打架造成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害的,依据双方在打架事件中的责任大小,应当由双方或一方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主动为赌博提供条件,扰乱校园秩序者;

(二)有涉毒行为者;

(三)收听、收看、制作、传播封建迷信、邪教、淫秽制品者。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

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二)酗酒滋事者;

(三)恶意拨打特种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者;

(四)在校期间未经学校许可到江、河、湖、塘、水库等地游泳的;

(五)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

第十七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学期累计无故缺席达以下学时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集中活动、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校,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宿管中心批准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行窃、诈骗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除没收工具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导致人身伤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由违纪者承担;

(五)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中关于作息,行为规范,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等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蓄意破坏网络安全或网络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计算机、通信等网络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

(二)利用计算机、通信等网络窃取或在计算机、通信等网络上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通信系统网络造成危害的;

(四)在学校内部网或互联网等媒介上制造、传播色情、淫秽、赌博、暴力等有害信息的;

(五)有其他妨害计算机、通信等网络管理秩序的。

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名男女混居或者未婚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三陪、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察中违规、违纪、作弊者,按照相关条款执行外,另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犯考场纪律,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凡考试,考察中作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顶撞、恐吓、威胁监考老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等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在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经教务处确认无误,对其相应的处分即行生效。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处负责按规定直接办理处分手续,并予以公布。

第四节 对侵害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累计作案两次以上者,加重处分;

(五)经保卫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确认撬盗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500元及以下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500元以上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害他人权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或冒领他人财物者;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将团费、班费、协会会费据为己有者;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者;

(四)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者;

(五)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

(六)侮辱、诽谤,诬告他人者;

(七)故意损坏图书、资料,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

(八)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信函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九)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印章、证件、证明文件者,视各种印章、证件、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第五节 对组织和参加非法活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对其它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应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和申诉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处分的权限:

(一)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研究决定,学生处备案后;

(二)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处研究决定并备案,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部或学生处,由学生所在系部或学生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保卫处及有关系(部)参加调查,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部)和学生处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以延期。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送达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将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被告知后3日内向其所在系(部)或学生处提出陈述、申辩,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后,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通知书由各系(部)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系(部)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书,校内公告5日视同送达。处分决定通知书一式三份,学生本人,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处各留存一份。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存入学生档案。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各系(部)和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原发布的《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豫质院〔2009〕31号)同时废止,学院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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