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的管理。其他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等应用型技能人才为中心,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向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院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具有学籍,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到财务处缴清学费和住宿费,凭交费收据、带着学生证,到所在系(部)报到后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注册一次。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事先应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仍无故不注册者,学院对其出示书面警示通知;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后,仍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如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如期注册者,可由本人向系(部)提出申请,家长到校签字,由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批准,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学分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种课程的考核方式和各课程所占总学分的比例按《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包括公益劳动、德育教育、军事训练、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都应进行考核。考试考查课程应按教育教学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各按一门主要课程计。
第十六条 学生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原则上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到课率等)、实验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资格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的认定按《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考试工作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生管理规定》,模范遵守者,给予表扬与奖励;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评定结果作为评先奖优、入党的主要依据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院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开设了每周两节的素质教育课,并规定每学年每生的综合素质学分占总学分中的一学分。学分的取得按学院有关素质教育测评细则执行。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除按规定项目考核外,还要参考学生课外体育锻炼(含出早操)情况。学生期末体育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补考;补考仍不及格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缺课时数达到或超过本学期体育课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该学期体育课成绩以不及格论,且不能补考,应当重修。课外体育锻炼(含出早操)出勤未达到应出勤次数的85%者,该学期体育课成绩以不及格论。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各个教育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应按照《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籍管理细则》和《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生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病假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未经学院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按照教务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一学期中,不论任何原因,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计,不得参加正常考试(查),由学生所在系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重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持考试证件(学生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有关考试事宜按照《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考试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准许提出院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 在读一年级学生,如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 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系(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转专业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系(部)主任写出推荐意见,转入系(部)主任写出接收意见,学生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可提出申请,经院领导研究同意并按学院规定办完手续后转到其他学院完成学业。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
(三)、跨学历层次或跨科类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办理转学程序如下:
(一)、本院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到校签名,系(部)主任同意并签名、盖章,报学院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无论本学院学生转出或是外校学生转入,均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转学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六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应予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视学生休学原因及具体情况而定.经学院批准,可休学一学期,也可持续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到校签名,并附有关证明,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休学者在休学期间可以向学院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后选修课程,其考核成绩有效。
第三十三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视其情节予以处分。
(五)、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累计有五门课程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者
(二)、虽参加期末考试累计五门课程没有通过,又无故不参加补考者;
(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退学,经系(部)与其家长协商确认同意者;
(八)、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其所在系(部)负责送达本人,若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则通知其家长到校领取。若家长不来,则在学院内发布公告5天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并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六节 升、留级与专升本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升、留级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及格,准予升级。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参加考试没有及格者,给予书面警示;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累计有六门课程参加正考没有及格者,应予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留级一次。留级的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 专升本的应届毕业生可由学院推荐参加专升本考试。专升本条件及办法按国家当年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或受留校察看除分毕业前未被撤消除分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论文答辩,经批准重修、重新答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对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并对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
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学生处注册,并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四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申请留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异动的,或因在学期间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到校签字同意,经辅导员初审,系(部)主任签字审核,学生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系(部)、学院学生处,审定部门为学院学生处,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需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的,学院学生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系(部)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所在班级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院通过各种途径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七条 学院将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院有关学生团体管理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四条 学院倡导文明、健康地使用互联网,学生使用计算机、通信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住校学生应服从学院的统一住宿安排,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校外居住。有关规定详见《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爱护公共设施和公物是每个公民应有的社会公德。学院的公物和公共设施是师生学习、生活的物质保障,每位学生都应该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公物,养成爱护、珍惜学院一草一木的好习惯。学院实行损坏公物照价赔偿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生违纪处分依照《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实施。
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一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单数)。
第七十六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八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八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原发布的《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生管理规定》(豫质院〔2005〕51号)同时废止,学院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生处解释。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