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线路检测备用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公平、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能力,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9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6号)等国家、省、市职称评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师德放在教师职称评价的首位,对师德失范、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2.分类评价,结构优化。申报教授、副教授人员可自主选择申报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根据不同类别岗位的特点,科学激励,引导教师在不同岗位做出特色。同时根据学院职称结构比例情况,核算各基层推荐单位推荐指标数,设置不同竞争组。
3.注重质量,科学引导。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 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引导教师努力创造高水平高层次的成果,使职称评审工作有利于提升学院影响,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增强科研实力。
4.教师序列为主,其他序列为辅。注重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宏观调控,使之有利于突出学院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有利于促进学院人才队伍的合理均衡发展,有利于贯彻“以教师序列为主,其他序列为辅”的总方针。
5.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坚持职称政策、评审标准、评审指标、申报人业绩条件、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六”公开,学院纪委对职称评审工作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和非在编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对于工程、会计、经济、卫生等辅系列职称申报人员,在参加职称等级考试之前,应提前向人事处报备,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参加考试,否则,学院不予认可。
第五条 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对教师师德表现、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六条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类,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教授为高级职务。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四类,其中助理实验师为初级职务,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为高级职务。
第七条 学院教师(实验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认定制,具体认定条件和程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九条 成立学院职称评审领导机构
1.成立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学院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
(1)任职资格审查工作组
组 长:人事处负责人
成员单位:人事处
工作职责:依据国家和河南省职称改革工作相关政策,负责全院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等工作,对申报人员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并提出审查认定意见,负责基本条件量化得分的核算工作。
(2)教学业绩审查工作组
组 长:教务处负责人
成员单位:教务处
工作职责:负责全院申报人员的教学业绩审查工作,对申报人员的教学类荣誉、教学工作经历、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专业建设、教研项目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并提出审查认定意见,负责教育教学类量化得分的核算工作。
(3)科研业绩审查工作组
组 长:科研外事处负责人
成员单位:科研外事处
工作职责:负责全院申报人员的科研业绩审查工作,对申报人员的论文、论著(原件、检索页或出版社证明、检索证明、总检索页、是否核心期刊、作者单位、成果时间、名次、字数等)、科研项目及级别、学科建设、获奖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并提出审查认定意见,负责科研成果类量化得分的核算工作。
(4)辅导员工作业绩审查工作组
组 长:学生处(学工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学生处(学工部)
工作职责: 负责全院申报人员的辅导员工作经历、业绩及申报辅导员系列人员的学生工作业绩审查工作,对申报人员的学生工作经历、业绩、工作年限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并提出审查认定意见。
(5)荣誉类业绩审查工作组
组 长:人事处负责人
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归口职能部门
工作职责:根据所获荣誉业务归口,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全院申报人员所获荣誉(奖励)进行审查认定并提出审查认定意见。
第十条 评审推荐组织
1.成立基层推荐委员会
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分布情况,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成立下列基层推荐委员会:机电工程学院推荐委员会;建筑工程学院推荐委员会;经济与管理学院推荐委员会;计算机技术学院推荐委员会;信息工程学院与现教中心推荐委员会;食品与化工学院和平顶山食品安全检测科研中心推荐委员会;公共管理学院推荐委员会;五年制大专部推荐委员会;基础部推荐委员会;人文艺术学院推荐委员会;思政部推荐委员会;广播电视大学和继续教育学院推荐委员会。同时成立:辅导员系列推荐委员会(学生工作部牵头);就业创业、心理健康、质量工程教育系列推荐委员会(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质量科学研究中心牵头);非高校教师系列推荐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基层推荐委员会一般由二级学院(部)党政领导、学术技术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推荐委员会委员需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足的可外聘或联合成立推荐委员会),基层推荐委员会委员需报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纪检委员负责对本单位职称推荐工作全程监督。
基层推荐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申报范围内的职称申报情况统计、政策宣传、材料查验、资格审查、评议推荐等工作。
2.成立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
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职称的评审工作。
(1)组建专家库。学院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根据专业情况可适量聘请校外专家。
(2)组建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确定;学科组评委均为学院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体由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选定;每个学科组评委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能低于7人,其中设组长1人,组长须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学科评议组职责:对申报人员的各项业绩和专业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议意见;拟定推荐人选并向评审委员会汇报。
(3)组建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25人以上组成,出席评审会议不少于17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的委员,须在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人及申报人的直系亲属不能参加,夫妇及直系亲属中具备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两人以上的只许参加一人。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听取学科评议组汇报;按照评审条件对学科组推荐人选进行审议;以实名制方式集体投票表决评审通过人员。
3.成立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监察小组
学院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监察小组,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对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查处。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的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评委,实行黑名单制度,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评审纪律按照《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见附件1)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5.正高级实验师的条件适用于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器材设计开发、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等工作,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提供实验服务和技术支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6.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要求,学院教师参评(转评)中级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院教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时间截止当年的12月31日)的在参评副高级及以上高级职称时,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2023年起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调整政策执行)
1.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
2.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截至当年年底不满36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3.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截至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4.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5.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6.申报正高级实验师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并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章 评审类型和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两类,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所承担岗位职责据实申报。中级职称评审不分类型。
第十四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讲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担任1门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根据学院安排和专业特点,专业课教师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140学时、160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0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者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4)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
(6)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赛区二等以上奖励。
第十五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能力。
2.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遵循教学规律,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5.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专业课教师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或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它社会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调研、实践报告。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8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8)中的1条:
(1)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翻译8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3)取得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并获得学校“双师型”教师或一体化教师认定;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厅级科研项目。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均限前2名发明人)。
(8)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兼职教师、从事临床医学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110学时、8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3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3名)。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或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3名)。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3名发明人)。
音乐、美术、体育学科副教授补充条件
1.音乐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1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
2.美术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参加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或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1次,或作品被省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1件。
(2)作品在省文化厅、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文化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入选。
3.体育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1篇。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2名的主教练;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的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十六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2)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2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1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二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2.系统担任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专科学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引领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或担任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3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2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7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6)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重点教改研究项目1项。
(7)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兼职教师、从事临床医学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110学时、8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3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4篇。
(3)独立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12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5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6)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级(限前2名)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教改项目。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同时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音乐、美术、体育学科教授补充条件
1.音乐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1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2.美术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3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参加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1次或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2次,或作品被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1件。
(2)作品在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优秀奖以上。
3.体育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2篇。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十八条 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4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4篇。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一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限前3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国家级限前3名,省级特等奖限前2名、一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技巧和较丰富的实验经验,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技术条件。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指导学生实验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等)。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能够对相关实验仪器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
3.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120学时;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1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5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实验指导用书(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
4.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
5.独立设计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成绩。
第二十条 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实验设备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承担1门实验课程的教学,教学效果优良。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3.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主持完成1项实验课程开发项目;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2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或主持过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
4.指导和培养青年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取得较好成效。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8中的1条;学历或专业破格申报人员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8中的2条;任职年限破格申报人员,参照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执行。
1.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3.省部级科技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3名)。
4.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5.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
6.主持完成2项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使用效果良好。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以上(均限前2名发明人)。
8.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第二十一条 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
(二)实验技术工作
1.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系统承担1门以上实验课的实验教学工作,年均实验课时不少于120学时,教学效果优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主持完成2项以上高水平实验课程开发或改进项目。积极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取得优异成绩。
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大社会服务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
2.在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或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使用、维护、检修、故障排除与管理、仪器设备功能的深度开发、自行研制开发实验设备或大型专用软件等方面成绩突出。
或者负责或参与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和实验课程建设等工作,研究成果或建设成绩在实验教学中发挥良好作用,效果显著。
3.指导和培养多名实验技术人员2年以上,成效显著。
(三)业绩成果
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至第4条须具备1条以上;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至第4条须具备1条以上:
1.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1项(均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省级教学工程项目或重点教学改革项目1项。
2.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省部级二等奖限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3.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编写人,或1项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的第一编制人,并正式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2项以上重大技术革新、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成果创新性强,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或者近5年负责承担过高水平(省级以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建设管理成绩突出,在全国同类型实验室管理中处于领先地位。
5.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实验相关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期刊论文被SCI或EI收录);或者独立出版学术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或EI收录2篇。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或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本单位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7.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第二十二条 正高级实验师任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评审的专业理论水平、实验技术工作和业绩成果等要求,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10名,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第1名)。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三)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3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
第五章 评审计划和职称推荐指标数核算
第二十三条 评审计划
根据学院岗位设置情况,评审计划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以事业编制专技人员为基数,经市人社局年度审核备案的空岗指标数;二是以学院非事业编制专技人员为基数,参照当年经市人社局年度审核备案的空岗指标数占事业编专技人员的结构比例数,经学院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及院长办公会同意,确定非事业编制空岗指标数。学院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当年合理分配使用以上两部分空岗指标数。
第二十四条 基层推荐单位职称推荐指标数核算
为合理有效分配使用职称指标,充分调动各基层推荐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学院采取量化办法核算各基层推荐单位的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情况,并将其作为当年职称指标分配使用的依据。基层推荐单位职称推荐指标数核算办法如下:
(一)推荐指标数
推荐指标数=核定专技人数-实有专技人数
(二)核定专技人数
核定专技人数=全院专业技术设岗数*0.85*基层推荐单位职称系数
(三)实有专技人数
实有专技人数=专职教师数+兼职教师数*(兼职教师上年度平均工作量/专职教师上年度平均工作量)
兼职教师的统计口径为业务归属于本基层推荐单位,但主岗位(管理、教辅)不在本基层推荐单位的教师岗人员。
(四)基层推荐单位职称系数
基层推荐单位职称系数=基数*60%+贡献*40%
1.“基数”指各基层推荐单位实有专技人数占全院实有专技人数(含辅导员)的比值;“贡献”指各基层推荐单位对学院贡献性指标的承担(完成)情况。
2.基层推荐单位实有专技人数按业务隶属于本基层推荐单位的专兼职教师人员数计,其中兼职教师按兼职教师上年度平均工作量/专职教师上年度平均工作量数值折算;基层推荐单位对学院贡献性指标的承担(完成)情况包括:近三年平均学生人数占比;近三年平均学时数占比;近三年平均科研情况占比;近三年专业建设项目分值数占比;近三年课程建设分值数占比;现有实训基地建设分值数占比;近三年基层教学(科研)团队建设分值数占比;近三年学生技能竞赛分值数占比;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分值占比。《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基层推荐单位贡献性指标核算办法》见附件2。
辅系列职称指标推荐数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依据《平顶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主辅系列比例,结合学院现有辅系列岗位设置情况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职称指标分类及使用
(一)指标分类、分组
学院根据各基层推荐单位的推荐指标数情况,设置“竞争1组指标”、“竞争2组指标”和“竞争3组指标”;并根据各基层推荐单位的高、中级职称推荐指标数情况,核定各基层推荐单位参加“竞争1组”、“竞争2组”和“竞争3组”的人数。凡正高、副高、中级职级实有人数与核定人数的比例大于等于120%的基层推荐单位,原则上暂停其相应职级的职称申报,重大特殊情况者需报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
对有重大业绩或突出贡献或属学院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且具备我省相应职称系列、职级的申报评审条件,根据本人的业绩情况,按照《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职称评审直接进组参评规定》(详见附件3)可不受本人所属业务基层推荐单位的推荐指标数的限制,经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直接进入竞争1组。
获得A类国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者,在申报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时,在符合评审条件和评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单独成组进行评审,直接推荐至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指标数根据学院当年的总体评审指标按比例进行分配。
1.指标分组的规定。高、中级职称推荐指标数大于等于1的基层推荐单位,可分别推荐1名归入“竞争1组”和 “竞争2组”。高、中级职称推荐指标数大于0小于1的基层推荐单位,可分别推荐1名归入“竞争2组”和“竞争3组”。高、中级职称推荐指标数小于等于0且实有人数与核定人数之比小于120%的基层推荐单位,可推荐1名归入“竞争3组”。正高、副高、中级职级实有人数与核定人员数之比大于等于120%的基层推荐单位,原则上暂停其相应职级的职称申报,重大特殊情况者经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申报的可推荐1名归入“竞争3组”。
参加“竞争1组”、“竞争2组”和“竞争3组”的人员由各基层推荐单位初评推荐的排序结果产生。人事处负责将各基层推荐单位的初评推荐结果及进入“竞争1组”、“竞争2组”和“竞争3组”的参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经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监察小组核实后,可责成相关基层推荐单位重新进行初评推荐。
2.“竞争1组”占用指标数不超过30%(小数取整)。“竞争1组”如指标有剩余,剩余指标放入“竞争2组”,“竞争2组”占用指标数为“竞争1组剩余指标数+总指标数的30%” (小数取整);“竞争1组”如有淘汰,淘汰人员归入“竞争2组”,共同占用“竞争1组剩余指标数+总指标数的30%” (小数取整)。“竞争2组”如指标有剩余,剩余指标放入“竞争3组”,“竞争2组”如有淘汰,淘汰人员归入“竞争3组”,共同占用剩余指标数。
3.若各基层推荐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参评人员总数≤指标数的150%(小数取整),所有参评人员合并评审。若各基层推荐委员会推荐的“竞争1组”推荐人数总和≤指标总数的70%(小数取整),“竞争1组”和“竞争2组”合并评审。若各基层推荐委员会推荐的“竞争1组”和“竞争2组”推荐人数总和≤指标数,“竞争1组”、“竞争2组”和“竞争3组”合并评审。
(二)指标分配、使用
1.符合“单列特殊贡献”的人员直接进入“竞争1组”进行评审。
2.人事处根据设岗情况和指标分类,结合申报人数和指标数量,依据各基层推荐单位的初评推荐结果,分别核定出“竞争1组”、“竞争2组”和“竞争3组”的参评人员及指标设置数,并据此向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当年职称指标的分配使用建议。
3.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综合把握学院总体结构比例及各类、各级结构比例状况,考虑当年的申报及指标情况,根据人事处提出的指标分配使用建议,研究确定当年职称指标的分配使用。
4.无明确归属单位的职称申报人员,可按照教学业务归属向所在基层推荐委员会提交评审材料,任何基层推荐委员会不得拒绝申报。否则,将取消基层推荐委员会当年的职称评审,原指标数纳入接收申报材料的基层推荐委员会。
第六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评审指标分配
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基层推荐单位推荐指标数核算情况,研究确定各基层推荐单位的推荐指标数;并结合学院职称指标审批情况,研究制定下达当年的学科或专业的指标分配。
第二十七条 个人申报
申报人按照现从事工作岗位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文件规定,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以下简称《评审简表》)等相关表格,教师系列(含在党政管理部门的兼职教师)按照教学业务归属向所在基层推荐委员会提交评审材料;非高校教师系列向非高校教师系列推荐委员会提交评审推荐材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师德、师风有不良记录的;
2.有弄虚作假、无理取闹等不遵守职称评审制度行为的;
3.党政纪律处分期内的;
4.正在受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审查的;
5.任现职以来,未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
6.评定职称确认年度考核年限内,病、事假累计180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60天的;
7.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8.任期内未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者。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
基层推荐委员会将申报人员信息报人事处,人事处对其任职年限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基层推荐委员会根据申报人员所选参评类型,依据本办法中第四章评审类型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 基层推荐委员会推荐
(一)材料展示
各基层推荐委员会将所有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和证件等统一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基层推荐委员会推荐
职称评审推荐要严把师德关,把师德放在职称评审推荐的首位,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全过程。
基层推荐委员会根据《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职称评审量化标准》(见附件4)制定基层推荐委员会量化标准(不得低于学院职称评审量化标准),并报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基层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情操、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工作实绩、履职情况、年度考核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核把关;按基层推荐委员会推荐指标核算数进行推荐,并将推荐结果进行公示,推荐人选名单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基层推荐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教案(含实验报告)、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进行审核,看是否与其所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中的内容相一致,对有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可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不符合评审条件人员的评审资格,不再增补名额。
第三十条 认定量化
(一)基本情况材料由人事处负责认定量化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二)教育教学材料由教务处认定量化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担任辅导员情况由学生处(学工部)认定量化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四)科研成果类材料由科研外事处认定量化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 量化结果排名公示
依据《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职称晋升量化标准》(见附件4),对参评人员总体得分进行量化并公示。
第三十二条 学院推荐评审
(一)讲课答辩
讲课答辩采取讲课加答辩的方式进行,讲课内容根据所教学大纲随机抽取,讲课内容要较为集中,一般为某一个知识点或一节课的内容的某一方面;答辩内容为本人提交的职称评审业绩材料。讲课答辩安排详见附件5,讲课答辩评分细则详见附则6。
(二)学科评议组评议
学科评议组根据各基层推荐委员会推荐结果,并结合参评人员讲课答辩情况、评审条件及评审指标,对本学科组基层推荐委员会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写出排序推荐意见。学科评议组评议工作办法、程序见《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科评议组评议办法》(见附件7)。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科评议组组长向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汇报排序推荐意见,回答评委质疑,必要时可展示相关证明材料。学科评议组组长汇报结束后,由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员进行评审推荐。具体评审办法和工作要求见《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评审委员会评审办法》(见附件8)。
第三十三条 评审结果公示
按个人量化结果60%、讲课答辩成绩20%和评审委员会推荐结果20%的比例,计算得出参评人员的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个人综合得分=个人量化得分*0.6+讲课答辩成绩*0.2+(个人得票数/评委投票人数)*100*0.2。若参评人员综合得分相同,按个人量化得分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确定人选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学院研究
公示结束后,经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确定评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上报备案
学院根据公示情况,将职称评审结果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纳入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学院聘任
评审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颁发聘任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
第三十八条 除教师系列思政、外语、体育、音乐、美术、医学等特殊专业外,申报人申报专业需与本人从业专业一致。
第三十九条 思政课教师必须承担思政课教学,思政课教师指导1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1年以上,且较好履行政治把关、理论学习、业务指导等职责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条 教学课时指课堂教学的自然学时数,包含理论课授课、实验课授课和指导本科生及研究生毕业设计的学时。以学院教务处认定的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等材料为准。
经学院批准的国内外访学、交流、挂职锻炼等,所在时间区间内视为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年均教学课时。
第四十一条 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指学院组织的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任职年限延长1年。年度教学质量考评结果,以学院文件或教务处提供的证书为准。
第四十二条 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应附企业鉴定、企业实践锻炼表和教师本人实践报告等材料;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应附学院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和教师本人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四十三条 非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参与组织的活动和颁发的证书不计分。
第四十四条 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CD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论文收录应附检索、收录证明。SCI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
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研究所(中心)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四十五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SCI、EI、SSCI和A&HC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除特殊要求(如中级职务)外,论文作者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四十六条 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四十七条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84号)第五条“其他有关问题及说明”中“关于在网络媒体上发表作品问题”的要求,我院教师在国家级知名网络媒体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可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优秀作品视同相关系列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的要求同等对待。
第四十八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
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省级政府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四十九条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相关成果材料。
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提供决策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含特色专业、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教学团队(含优秀基层教学组织)、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含精品资源共享课和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含示范性实训基地和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等,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院原始申报材料及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近年来新实施的项目“立体化教材”、教学资源库纳入教学工程项目进行认定。
第五十一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
第五十二条 “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证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和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五十四条 专业技能竞赛指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等业内公认的规范赛事。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鼓励全省高校师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在“互联网+”大赛中,获得国赛金奖、银奖、铜奖的项目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团队,分别参照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同等对待。
第五十五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五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教学水平、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职称政策处理。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学术问题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裁决,必要时,召开学术委员会答辩。本办法上级职改政策变化时,随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质院〔2022〕88号)废止。
附件:1.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职称评审工作纪律
2.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基层推荐单位贡献性指标
核算办法
3.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职称评审直接进组参评规定
4.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职称评审量化标准
5.银河线路检测备用教师系列申报职称人员讲
课答辩工作安排
6.银河线路检测备用XX年度职称评审讲课答辩
评分细则
7.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科评议组评议办法
8.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评审委员会评审办法
附件1
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职称评审工作纪律
职称评审是学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广大专技人员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学院的发展利益,备受广大教职员工的关注。为杜绝学术腐败和不正之风,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特制定本纪律要求。
一、严守职称政策
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性强,上级部门、学院制定的职称评审政策、工作规程是学院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依据,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参评人员纪律要求
1.认真学习学院关于职称评审工作中的文件、规定、要求,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申报。
2.参评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具有真实性。所有参评材料均须据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伪造、虚报学历、资历、论文著作、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3.参评人员严禁拉票、说情、请吃、干扰评审工作;不得直接或委托他人向评委打招呼、传递相关信息;不得向评委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若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三、严格评委管理
1.严禁不正之风
评委不得接受参评人员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或礼品,不得参与参评人员安排的宴请。
2.严禁以权谋私
评委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其本人或其近亲属参评职称时,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严禁评委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当活动或谋取利益。
3.严禁徇私舞弊
评委应对参评人员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和评委会的评议结果,不得为参评人员游说、拉票,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参评人员,不得私自与参评人员接触或通风报信。
四、严格监督监察
学院成立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监察小组,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对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查处。
五、严肃问题查处
对在评审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参评人员、评委和工作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对于参评人员,取消本人当年的评审资格或取消三年内的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再按相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处理。
2.对于评委,取消本人当年的评委资格或取消三年内担任(推荐担任)各类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或同时给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再按相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处理。
3.对于工作人员,取消本人当年参与职称工作的资格或取消三年内参与职称工作的资格,或同时给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再按相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处理。
4.所有参与职称评审的评委及工作人员均须签订《职称评审保密承诺书》,违背《职称评审保密承诺书》者,按相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2
银河线路检测备用
基层推荐单位贡献性指标核算办法
1.近三年平均学生人数占比:基层推荐单位近三年平均学生人数/全院近三年平均学生人数
2.近三年平均学时数占比:基层推荐单位近三年平均学时数/全院近三年平均学时数
3.近三年平均科研情况占比:基层推荐单位近三年平均科研情况/全院近三年平均科研情况,具体计分办法参照《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职称评审直接进组参评规定》中学术、科研成果及发明专利具体量化办法执行。
4.近三年专业建设项目分值数占比:基层推荐单位现有专业建设项目核算分数/全院现有专业建设项目核算总分数。专业建设按级别分值设置标准为:国家级2分、省部级1分、院级0.5分。专业建设项目含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特色专业、中央财政支持专业发展能力建设项目等。
5.近三年课程建设分值数占比:基层推荐单位现有课程建设核算分数/全院现有课程建设核算总分数。课程建设按级别分值设置标准为:国家级2分、省部级1分、院级0.5分。课程建设含专业教学资源库、精品课程、精品共享课、精品在线课程等。
6.实训基地建设分值数占比:基层推荐单位现有实训基地建设分数/全院现有实训基地建设核算总分数。实训基地建设按级别分值设置标准为:国家级2分、省部级1分、院级0.5分。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含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示范性实训基地、综合性实训基地等。
7.近三年教学(科研)团队建设分值数占比:基层推荐单位现有基层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核算分数/全院现有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核算总分数。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按级别分值设置标准为:国家级2分、省部级1分、院级0.5分。教学(科研)团队建设项目含基层教学组织、教学团队、科研创新团队等。
8.近三年学生技能竞赛分值数占比:基层推荐单位学生技能竞赛核算分数/全院学生技能竞赛总分数;技能竞赛按级别分值设置标准为:国家级2分、省部级1分、院级0.5分。非教育部(教育厅)组织的技能竞赛分值减半,公司组织的技能竞赛不予认定,同一年同一项目取最高名次,认定依据以文件或证书为准。
9.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分值占比:基层推荐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核算分值/全院现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核算总分数;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级别分值设置标准为:国家级3分、省部级2分、地厅级1分、院级0.5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含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职教专家、省级(院级)教学名师、省级青年骨干教师、省级市级(含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拔尖人才等。
基础部、思政部、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质量科学研究中心1、4、6等为合理缺项,取其平均数;电大(继续教育学院)、辅导员除3外均为合理缺项,取其平均数。五年制大专部4、5、6、8为合理缺项,取其平均数。
以上基数指标、贡献性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统计核算。
附件3
银河线路检测备用
职称评审直接进组参评规定
申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符合我省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下,可不受本人所属业务基层推荐单位的推荐指标数的限制,直接进入竞争1组。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第1、2名可直接参加正高级评审,第1、2、3名可直接参加副高级评审,第1、2、3、4名可直接参加中级评审;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第1名,可直接参加副高级评审,第1、2名可直接参加中级评审。
2.完成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第1名可直接参加正高级评审,第1、2名可直接参加副高级评审,第1、2、3名可直接参加中级评审;完成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第1名可直接参加中级评审。
3.教师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比赛等一类赛事,获得国家级大赛一、二等奖或世界大赛优胜奖,可参加中级及以上级别评审;获得国家级大赛三等奖或省级大赛一等奖,可参加副高级及以下评审;获得省级大赛二等奖,可直接参加中级评审。(不含职能部门下属业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竞赛。)
4.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或世界技能大赛等一类赛事,获得国家级大赛一等奖或世界大赛三等奖以上,可直接参加副高级及以上评审;获得国家级大赛二等奖,可直接参加副高级、中级评审;获得国家级大赛三等奖和省级大赛一等奖,可直接参加中级评审。
5.获得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及以上、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家、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持人和省级创新型团队的负责人(限1人),可直接参加高级评审;获得河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的主持人和市级创新型团队的负责人(限1人),可直接参加中级评审。
6.获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家基金项目,项目结项后,第1名可以直接参加正高评审;第1-2名可直接参加副高级评审,第1-3名可以直接参加中级评审。
7.获得“全国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河南省技能大师”“河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者,以及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领班人可以直接参加中级及以上评审。
附件4
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职称评审量化标准
该量化标准所涉及加分条件均以本办法中的第七章附则为标准依据。
一、基本条件和学历、任职年限条件(满分20分)
达不到本办法第三章申报条件要求的不得分。满足申报条件要求的前提下按如下办法积分:
(一)学历计分
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加1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加3分(双学士学历按硕士研究生对待),博士研究生学历加5分;不重复计分,按分值高项计分。
(二)学位计分
学士学位加1分,硕士学位加3分,博士学位加6分。不重复计分,按分值高项计分。
(三)任职年限计分
超过基本任职年限的,每超一年加0.5分。
(四)“双师型”教师计分
取得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并达到“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者加5分。
二、教学(满分40分)
达不到本办法第四章评审类型和评审条件的不得分。满足评审条件要求的前提下按如下办法积分:
(一)教学工作量(满分20分)
1.专兼职教学人员:基本任职年限内,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中年均课时量要求,完成课时量者计15分,每超1个学时加0.03分。
2.辅导员:辅导员按规定的工作量,完成工作量者计15分,多带学生每超1人加0.03分。核定办法由学生处(学工部)制定。
(二)教学效果(满分10分)
1.专兼职教学人员:每学年末教学质量考评优秀计3分。
2.辅导员:辅导员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等次计3分。
(三)教育教学改革(满分10分)
包含教学工程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学技能竞赛、指导学生(官方组织)竞赛、独立制作的教具和教学课件、实践性教案、案例教学等。
1.教学工程项目(级别/名次/分值)
教学 工程 项目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院级 |
项 项 项 项 |
15 10 6 2 |
第一名满分,第二至五名减2分,第六名以后按该项目总分的50%分值计分。 |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含特色专业、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教学团队(含优秀基层教学组织)、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含精品资源共享课和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含示范性实训基地和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等,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院原始申报材料及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近年来新实施的项目“立体化教材”、教学资源库纳入教学工程项目进行认定。
2.教学成果奖
教学 成果奖 |
国家级奖励一等奖 省(部)级奖励一等奖 市(厅))奖励一等奖 |
项 项 项 |
10 6 2 |
1.凡获二等及以下奖励,每低一个等级其分值递减25%;2.原则按第一名满分,第二名以后名次顺次递减1分。 |
认定依据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公章。
3.教学技能竞赛(级别/名次/分值)
获得荣誉为第1名的视为同级别的一等奖,第2、3名的视为二等奖,其他名次视为三等奖(级别/名次/分值)。
获奖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一等奖 |
8 |
5 |
3 |
2 |
二等奖 |
6 |
4 |
2 |
1 |
三等奖 |
4 |
3 |
1 |
0.5 |
注:(1)国家级竞赛指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等业内公认的规范赛事;
(2)省级竞赛指由省教育厅主办的相关竞赛;
(3)市级竞赛指由市教育局主办的相关竞赛;
(4)认定依据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公章。
4.指导学生参加省市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体育比赛,获得荣誉为第1名的视为同级别的一等奖,第2、3名的视为二等奖,其他名次视为三等奖(级别/名次/分值)。
获奖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一等奖 |
6 |
4 |
2 |
1 |
二等奖 |
5 |
3 |
1 |
0.5 |
三等奖 |
4 |
2 |
0.5 |
0.25 |
注:(1)国家级竞赛指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等业内公认的规范赛事;
(2)省级竞赛指由省教育厅主办的相关竞赛;
(3)市级竞赛指由市教育局主办的相关竞赛;
(4)认定依据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公章。
(5)辅导员所带班级(需学工部提供该辅导员所带班级的证明材料)的学生参加上述比赛获奖,辅导员获得与指导老师分值的四分之一。
(6)指导学生参加的体育竞赛按照赛事规程的规定执行。
5.独立制作的教具和教学课件、微课、实践性教案、案例教学等(级别/名次/分值)。
获奖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一等奖 |
6 |
3 |
2 |
1 |
二等奖 |
5 |
2 |
1 |
0.5 |
三等奖 |
4 |
1 |
0.5 |
0.25 |
独立制作的教具(含教学课件)必须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注:(1)各项目得分=(本人该项目得分/该项目最高得分)*该项目满分;
(2)参加教学技能竞赛、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须经本单位推荐方可有效。
(3)教学为主型副教授(高级实验师)工作业绩需满足: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不满足者不计分。
教学科研型副教授(高级实验师)工作业绩需满足: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或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3名)。不满足者不计分。
(4)教学为主型教授工作业绩需满足: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重点教改研究项目1项。不满足者不计分。
教学科研型教师教授工作业绩需满足: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级(限前2名)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教改项目。不满足者不计分。
三、学术、科研成果及发明专利(满分40分)
达不到本办法第四章评审类型和评审条件的不得分。满足评审条件要求的前提下按如下办法积分:
科研成 果形式 |
类别 |
单位 |
分值 |
说明 |
科研 项目 |
国家级鉴定(结项)项目 省(部)级鉴定(结项)项目 地厅级鉴定(结项)(自然科学) 地厅级鉴定(结项)(人文社会科学) 院级鉴定(结项)(自然科学) 院级鉴定(结项)(人文社会科学) |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
15 10 6 4 2 1 |
①第一名满分,第二名以后名次顺次递减1分。 ②院级鉴定项目只对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计分,副高及以上申报人员不计分。 |
专利 成果 |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应用外观设计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项 项 项 项 |
8 5 3 2 |
第一名满分,第二名起递减30%计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科学技术成果 |
国家级鉴定成果 省(部)级鉴定成果 地厅级鉴定成果 |
项 项 项 |
10 7 5 |
第一名满分,第二名以后名次顺次递减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获奖 成果 |
国家级奖励一等奖 省(部)级奖励一等奖 地厅级奖励一等奖 (自然科学) 地厅级奖励一等奖 (人文社会科学) 院级奖励一等奖 (自然科学) 院级奖励一等奖 (人文社会科学) |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
20 15 10 7 5 4 |
①获二等及以下奖励,每低一个等级其分值递减30%;②原则按第一名满分,第二名以后名次顺次递减1分。③院级获奖成果只对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计分,副高及以上申报人员不计分。 |
学术 论文 |
权威核心期刊 一般核心期刊 一般CN期刊(学报) 一般CN期刊(知网或万方收录) 一般CN期刊(维普收录) |
篇 篇 篇 篇 篇 |
12 10 4 3 2 |
①国内发表并被SCI、EI、SSCI、CSSCI和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分值以权威核心期刊计算。②同时满足几个条件者,以最高分值计算。③中级职称第二作者按50%记分计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第二作者不计算分值。 |
著作类 |
学术专著 教材 其他著作 |
万字 万字 万字 |
2 1 1 |
①统计按万字计算,不足万字者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②译著外文按6个外文印刷符号折合1个汉字计。③最高不超过6分。 |
其它 |
网络作品(作品字数原则上不少于3000字) 国家级艺术品(刊出、展出、播出) 省部级艺术品 |
|
3 2 1 |
①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计3分。 ②音像制品参照计分;③其它类由推评委员会认定。 |
注:(1)以上积分分值出现冲突者,以最高分值计算。
(2)教学为主型副教授工作业绩需满足:①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主持人)。②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厅级科研项目。③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均限前2名发明人)。不满足者不计分。
教学科研型副教授工作业绩需满足:①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②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3名)。③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3名发明人)不满足者不计分。
(3)高级实验师工作业绩需满足:①省部级科技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3名)。②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③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均限前2名发明人)。不满足者不计分。
(4)教学为主型教授工作业绩需满足:①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7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②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不满足者不计分。
教学科研型教授工作业绩需满足:①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5名、二等奖的前3名,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前3名。②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③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不满足者不计分。
(5)非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参与组织的活动和颁发的证书不计分。
(6)论文必须是国家认定的正式CN刊物。填入到评审简表中的论文数量最多为10篇(超过者不予认定)。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SCI、EI、SSCI和A&HC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研究所(中心)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同一内容或内容相近的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的,就高计分,不重复计分。
(7)著作类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著作不含习题集、手册等。提交的著作必须是正式出版社出版,著作字数应符合省、市相关政策要求(著作字数,有章、节署名者,按章、节署名计算,如无章、节署名者,按著作编者人数的平均数计算)。同一内容或内容相近的论著(著作类)由不同出版社出版的,就高计分,不重复计分。
(8)专利成果最高不超过15分,科学技术成果最高不超过10分。
(9)一年内在同一CN学术期刊(不包括本科学报、核心期刊和SCI、EI、SSCI和A&HCI收录的期刊)发表的多篇论文从第三篇开始,得分依次递减30%。业绩中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不重复计算,按分值高项记分。
(10)科研成果。成果效力:必须提供经专家署名、鉴定单位盖章的鉴定表、奖励证书原件。教育成果奖应为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发放的证书;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奖应为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发放的证书;科技进步奖应为市厅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成果证书和鉴定证书;其他成果奖必须是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应为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评定颁发;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应为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颁发,可按市厅级对待;各类协会、中心、杂志社、报社等机构的成果不予计算。上述成果申报时须经学院同意方可有效。
成果名次:主持人是第一名,其他主要完成者按顺序依次往下计算。
(11)上述记分名次以省、市文件规定的有效名次为止。
(12)申报人工作业绩中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论文、专著必须提供原件及检索页。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相关成果材料。用稿通知、样稿等非正规形式均不按正式论文、专著对待。
四、其他加分项(满分5分,该加分项只做辅助参考)
(一)综合表彰
国家级10分,省级7分,地市级4分,院级2分。
国家级荣誉指: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
省、部级荣誉指:省委、省政府表彰;国家人事部与相关部委综合表彰。
市、厅级荣誉指:市委、市政府表彰;省级人事部门与相关厅局综合表彰;国家部委单项表彰。
院级荣誉指:学院党委或行政表彰;地市人事部门与相关局委综合表彰;厅司级单项表彰。
所获荣誉称号原则上需经学院按有关规定逐级推荐方可有效,需有证书和有效申报材料或文件。
(二)工作业绩(按发证单位确定其相应级别)
1.优秀专家、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双师教师等称号。
国家级8分,省级5分,地市级3分,院级2分。
注:优秀专家、骨干教师、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等必须为市级以上称号;
2.市以上教育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师德征文比赛。
一等奖3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2分。
注:1.非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参与组织的活动和颁发的证书不计分。
2.获得与专业技术人员教学、教学技能竞赛及辅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无关的奖项不计分。
3.综合表彰、工作业绩中奖项与本量化标准中一、二、三条重复者,按照本量化标准中一、二、三条的相关规定核算分值,此处不再额外加分。
4.辅导员所带班级(需学工部提供该辅导员带该班证明材料)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集体荣誉,学生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个人荣誉奖励分值。
获奖级别 |
集体荣誉 |
个人荣誉 |
国家级 |
3 |
2 |
省级 |
2 |
1.5 |
市级 |
1.5 |
1 |
院级 |
1 |
0.5 |
集体荣誉包括: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文明班集体等。个人荣誉包括:三好学生、文明学生、优秀学生(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同一奖项不累计计算,按分值最高项奖励。
五、任现职内下列情况者扣分
1.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扣5分;
2.当年累计事假每10天、病假每20天扣5分;
3.教师出现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5分;
4.外出学习进修人员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超期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5.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学术造假等不端学术行为者,每次扣20分。
六、附则
1.第一、四、五项由人事处负责认定解释。
2.第二项由教务处负责认定解释。
3.第三项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认定解释。
4.涉及辅导员相关事项由学工部负责认定解释。
5.同等条件下,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者优先考虑。
附件5
银河线路检测备用
教师系列申报职称人员讲课答辩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改革职称评审评价方式,切实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91号),结合学院实际,现将学院申报职称人员讲课答辩工作安排如下:
一、讲课答辩目的
讲课答辩既是对申报人是否符合相关评审条件的审查,又是对其课堂教学能力及学术水平的检验。通过讲课答辩,全面考察讲课答辩人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为更加准确地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提供可靠依据。
二、讲课答辩范围
所有参评人员。
三、讲课答辩办法
讲课答辩采取讲课加答辩的方式进行,每人讲课答辩时间为13分钟,其中讲课8分钟,答辩5分钟。讲课答辩实行全程封闭管理,讲课答辩结束后参评人员方可离开考点。
四、讲课答辩内容
讲课内容根据教学大纲随机抽取。
答辩内容为职称评审人员提交的业绩材料相关内容。着重考察答辩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具有代表性的论文和著作的主要论点、研究的主要方向及其相应的学术水平等,同时还要考察答辩人的仪态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讲课答辩程序
(一)抽取讲课及答辩内容
讲课答辩人员需提前20分钟随机抽取需要讲课及答辩的内容。讲课内容从教学大纲中随机抽取。答辩共3题,随机抽取。
(二)讲课答辩
讲课答辩时由工作人员查验讲课答辩人的身份证并引导入场。
各学科组负责人宣布讲课答辩开始,并开始计时。讲课答辩分为讲课和答辩两个环节。
讲课总体时间控制在8分钟内,最后3分钟时工作人员给予提醒;答辩总体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最后1分钟时工作人员给予提醒。
(三)综合评议
讲课答辩结束后,参与讲课答辩的学科组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和讲课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写出书面的评语,最后由主辩人和各学科组负责人签字。讲课答辩成绩=讲课成绩*70%+答辩成绩*30%,讲课答辩成绩达不到60分者,直接取消参评资格。讲课答辩成绩超过85分,评分专家需做出情况说明。
讲课答辩的最终分值为所有学科组专家评分的平均值。
六、讲课答辩要求
1.讲课答辩以学科组为单位进行,由各学科组负责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参加讲课答辩会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2.学科组专家在审阅材料时,要先安排审阅参加讲课答辩人员的申报材料。
3.讲课答辩时,与会的学科组专家要携带参加讲课答辩人员的全部申报材料,提前10分钟到达讲课答辩现场。组长要严格掌握讲课答辩时间,不得擅自延长。
4.讲课答辩结束后,讲课答辩人员将答辩题带出讲课答辩室,交由工作人员装入信封存档。
七、答辩题目拟定
(一)答辩命题
主辩人和学科组负责人认真审阅讲课答辩人的业绩材料,根据讲课答辩人职称评审提交的业绩材料,事先有针对性地拟出答辩题目,每人3题,试题用信封进行密封,密封后由主辩人和学科组负责人在密封处签字,并加盖公章。原则上由主审人担任主辩人。
答辩前1小时,由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监察人员和人事处工作人员一同将答辩题送到答辩地点。
(二)答辩题目拟定原则与要求
1.层次性。答辩时所提的问题在难易程度上要有层次性。
2.适度性。所提问题既要有普遍性的问题,又要有针对性的问题。既不刻意拔高,又不降格要求,出题要紧紧围绕参评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反映其专业素质、知识水平、业务工作能力。所提问题既能够反映讲课答辩人的基本功底,又能考察其对所从事专业的前沿动态的掌握情况和今后的主攻方向。
附件6
银河线路检测备用 XX年度职称评审讲课答辩评分细则
讲课答辩人序号:
评价 方式 |
评价项目 |
评价指标与标准 |
分 值 |
讲 课 |
教学态度 |
1.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于教学中; 2.注重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备课认真,教案规范、内容充实,清晰整洁,讲课精神饱满。 |
15 |
教学目标 |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培养学科教学目标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 2.教学目标体现知识传授、技能训练及能力培养的相互统一。 |
15 |
教学内容 |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结合学科发展注意内容更新; 2.重视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实践性教学; 3.容量安排适当,信息量适中,教学方案设计合理,条理清楚,重点突出; 4.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
30 |
教学方法 |
1.注重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维,鼓励学生创新; 2.教学方法恰当,适合教学内容,符合学生实际; 3.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
15 |
教学技能 |
1.举止自然,使用普通话,语言清晰、准确、规范、形象、生动,语速、语调适中; 2.板书层次分明,图例规范,布置恰当,无错别字和不规范字; 3.善于组织教学,有教学调控能力,教学时间分配合理。 |
10 |
教学效果 |
1.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2.对教学情况及时反馈和评价,并进行适当调节和改进; 3.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 |
15 |
讲课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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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方式 |
评价项目 |
评价指标与标准 |
分 值 |
答辩 |
仪表仪态 行为举止 心理素质 |
1.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得体、大方、整洁,表现出良好的仪容、气质和修养; 2.举止稳重大方、朴实自然,表现出良好的师德风范; 3.积极乐观,精神饱满,良好的个性品质,较强的自我调控能力,心理健康。 |
15 |
语言表达能力 思维能力 |
1.使用普通话,表述准确、清晰、完整、逻辑性强; 2.根据提问及时应答,回答流畅、正确,有条理性和逻辑性。 |
20 |
基础理论和 专业知识 |
1.掌握本专业、学科的知识体系,具有良好的学科结构; 2.把握本专业前沿,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
35 |
综合素养 |
1.知识面较宽,能够较好地回答所提问题,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良好的心理素质,具备高校教师应具备的综合素养。 |
30 |
答辩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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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综合成绩 (讲课成绩*70%+答辩成绩*30%) |
评委(签名): |
专家组定性评价意见 |
组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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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科评议组评议办法
为使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豫人职〔2007〕20号)和《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7〕4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1.学科组对评审评委会负责,各成员均以专家身份参加评议工作,不代表所在单位和个人;本人及其亲属为被评审对象者须回避。
2.学科组根据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评议申报人员的材料;评议中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保证质量、严肃公正、不徇私情。严禁弄虚作假、挟嫌报复。
3.实行封闭评议,严格保密。评议期间不得接受来信(电)、来访和申诉,不得私自接受未经同意的单位或个人的材料。学科组的评议内容对外严格保密,学科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本组评议情况。
二、评议程序
1.学科组集中学习省人社厅和学院职称评审有关文件,明确评审纪律,吃透评审政策,把握评审条件和要求。
2.各学科组根据审查后的申报人的材料,分别对照基本条件、学历及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及能力教学业绩、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议。
3.学科组评议时应将各基层推荐委员会排序结果作为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并考虑学院专业学科分布情况。学科组评议后同一基层推荐委员会推荐的申报人员排序如出现较大变化时,学科组应有充足的理由。学科评议组组长逐一介绍所审人员的详细情况,学科组充分讨论、评议,然后根据各学科组指标数向评审委员会排序推荐。
4.学科评议组组长根据学科组民主评议意见和表决结果,作为学科组意见,签字后记入评审表“评议情况”栏内。
5.学科评议组组长将同行专家评议的基本情况、投票表决情况及一些专项问题评定意见,整理成简明扼要、措辞得当、语言规范(能反映申报人特点和全貌)的书面意见,向评审委员会逐一汇报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宣读学科组评语及表决结果,回答评委质疑,必要时展示有争议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监督与处理
学科组的评议工作接受省、市、学院评审委员会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者,按照《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学科评议组评议情况登记表 |
姓名: 专业: 评审级别: |
类别 |
内容 |
是否符合 评审条件 |
基本条件 |
教师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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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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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及任职 年限 |
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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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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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 |
专业知识及教学工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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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以来讲授课程情况及教学质量考评合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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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教学改革及指导青年教师情况(评审高级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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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条件 |
工作业绩(教学业绩) |
年均教学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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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或教学技能大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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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教科研成果) |
论文、著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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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社会科学成果、科研项目、教学工程、教改项目、专利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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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 情况 |
总人数 |
参加人数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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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价 |
经对 同志的基本条件及业绩条件进行评议,该同志符合 类型 职务评审条件。 评议人员签字: 学科评议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8
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评审委员会评审办法
为使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豫人职〔2007〕20号)和《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7〕4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席评委会人数
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17人。
二、学科评议组汇报
评委会全体成员听取学科评议组组长汇报本学科评议组讨论情况、推荐结果。评委会成员可以提出疑问,学科评议组组长应予以解释回答,必要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委会评议
评委会在听取学科组评审意见基础上进行评议。
四、表决方式及要求
表决以实名制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前,由主任委员提名或民主推荐计票人、唱票人和监票人。监票人在表决前要清点到会委员人数并报告主任委员,投票表决后,由计票人收回表决票,收回的表决票数不得多于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否则投票无效。
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迟到的委员不得参加当轮投票。
五、正式表决
按学科分组印制推荐票,评审委员按照正式推荐票中备注的要求进行填写,未按要求填写的推荐票一律作废。
六、宣布表决结果
推荐结果统计完毕,由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在统计表上签字。主任委员在征求评委有无查询要求后,即宣布表决结果。
若被推选出来的参评者,在量化计分排序靠后,推选人需当场说明情况,所有评委会委员再次进行投票表决,若表决票不到一半,取消该参评者推选资格。
附表:职称评审推荐票
职称评审推荐票 |
序号 |
分类 |
推荐指标 |
申报专业 |
姓名 |
部门 |
表决意见 |
备注(是否 辅导员) |
同意 推荐 |
不同意推荐 |
弃权 |
1 |
社会科学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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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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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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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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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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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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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然科学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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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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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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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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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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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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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辅助系列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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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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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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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在“表决意见”的相应栏内划“○”,对每一个评议对象只能划一个“○”。否则表决无效。
投票人:
银河线路检测备用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