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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质院23号关于印发《“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06 10:31   审核人:

豫质院〔2021〕23号

 

 

银河线路检测备用

关于印发《“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银河线路检测备用

2021年4月6日

 

 

 

银河线路检测备用

“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9〕6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既有较高理论教学能力又有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更好地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及管理等工作。

二、资格认定条件

参加“双师型”认定的教师必须同时满足教育教学、专业技能和专业实践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1.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实际动手能力,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近三年承担过一门及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且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兼课教师按教务处规定工作量执行),教学效果得到学生及同行好评,每学期教学质量均为B及以上,无教学事故。

(二)专业技能条件

参加“双师型”认定的教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从教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以考代评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职业资格鉴定管理机构核准的,与从教专业相同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之内;或者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与从教专业相同的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或者取得专业部门颁发的、与从教专业相同的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2.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项目,取得结业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3.近5年内获得省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实践技能比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获得全国行业协会与全国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联合举办的比赛奖项者参照以上奖项执行。

4.近5年内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的指导教师。

(三)专业实践条件

参加“双师型”认定的教师,在申请认定报名之日前5年内,需参加专业实践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每2年在企业参加不少于2个月的与所教专业相关的专业实践(包括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生产岗位顶岗工作、参与企业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在企业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或在企业兼职等。

2.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生产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3.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以上提升学院实践教学的相关研究成果),成果已被企业(学院)使用。

三、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报

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符合“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基层部门推荐

申报人员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述职。部门推荐工作小组在本人述职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部门确定的上报人选要在部门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学院资格审查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外事处等有关部门,对被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

(四)学院审定

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确定人选。

(五)公示

对审定人选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手续办理

审定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统一颁发“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

四、管理规定

“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工作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

1.师德、师风有不良记录的。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3.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者。

 五、附则

1.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一)和(二)或符合资格认定条件(一)和(三)者,已经被学院认定为“双师型”教师的,资格继续有效。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表

2.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

汇总表


附件【2021豫质院23号关于印发《“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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