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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维护考试管理秩序,严肃考风考纪,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形成,提升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警告处分。
1.闭卷考试中,不按规定摆放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题、计算器等物品者;
2.开考后未关闭通讯工具者;
3.企图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被及时制止而未实现者;
4.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
5.在考场外大声喧哗经制止无效者。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藏匿、夹带、查看、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答卷等物品或内容被发现初犯者;
2.把答卷或写有答案的字纸移近到相邻考生处被发现者;
3.考试中间交头接耳初犯者;
4.未经允许离开考场者。
二、 考试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
1.藏匿、夹带、查看、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 纲、纸条、答卷等物品或内容被发现重犯者;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经警告后又重犯者;
2.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
3.有交头接耳行为经严重警告仍不改正者;
4.在考场内以借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收有关答题内容者;
5.在考试中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教学内容和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6.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不听劝阻者; 7.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者。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贿赂考试工作人员;
3.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它未按规定取得考试资格的行为;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5.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且监考教师多次劝阻无效者;
6.在校期间有二次作弊行为者。
(三)作弊成绩处理
1.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在成绩记载表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或重考。
2.阅卷过程中如发现答卷雷同,视为作弊,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3.在补考(重考)中作弊与正常考试中的作弊同等处理。
三、 申诉程序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有关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四、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2.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