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今年12月4日是第七个“国家宪法日”。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全面实施,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河南省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礼赞宪法”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函〔2020〕63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二、时间安排
2020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11月30日(周一)至12月6日(周日)为“宪法宣传周”。
三、重点宣传内容
1.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
2.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
四、活动安排
1.切实推进“学宪法、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卫士”2020年行动计划。12月4日前,各二级学院(部)要充分利用活动契机,督促未注册学习的学生进行注册学习,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卫士”2020年行动计划,着力提升学习与考试参与率,力争学习教育广覆盖、见实效(青少年普法网网址http:qspfw.moe.gov.cn/),确保在12月4日前完成全院学生全员学习任务。
2.组织“宪法晨读”活动。12月4 日,各二级学院(部)要结合具体情况,安排时间组织学生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宪法晨读内容附后),营造仪式感,让学生感受宪法的尊严。组织师生登陆普法网观看和参与直播活动,开展宪法教育。
3.创新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11月30日至12月5日,集中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宪法进校园、礼赞宪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将宪法教育有机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运用主题板报、知识竞赛、法治辩论赛、模拟法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创新利用新媒体渠道,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参与性,强化学生的宪法体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营造氛围,相互协作,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二)广泛动员,注重实效。各二级学院(部)要充分激发学生热情,积极参与到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中来,进一步深化对宪法等法律知识的认识与了解。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活动通知,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活动扎实开展,务求实效。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次开展的活动及时进行总结。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微信、展板等各类宣传媒介,及时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以确保依法治校工作得到不断提高。总结材料于12月6日前将电子版(含文字,3—5张JPG格式活动图片)发送至党委宣传部邮箱zlxyxcb2010@163.com。
联系人:张晓东
联系电话:7668671
党委宣传部
2020年11月30日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